请注意,最近,对于进出口物流企业来说,海关总署对舱单电子数据传输要求做出了重要调整,若不按照规定进行操作,那么可能会面临清关延迟,甚至是处罚。
舱单数据传输的法律依据
依据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以及其后续作出的修改条款,全部相关物流企业务必要依照法律向海关传输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舱单以及相关电子数据,此规定自2008年首次予以发布之后,历经了多次修改订正,最新版本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借助电子方式来提交数据。
企业务必万分留意数据传输的时限规定,举例来说,原始舱单应当在装船之前的24小时予以发送,预配舱单需要在船舶抵达之前提前进行申报,这些时限是依据运输方式而有所不同的,空运一般要求在航班起飞之前完成申报。
企业备案与代码使用
有且已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当下仅须完成海关备案便能够直接运用该代码去传输舱单数据。此项措施从2022年起始于全国海关推行,且还简化了企业申报流程。
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企业无需再单独申请海关编码。它大幅减少了重复注册的麻烦,全国有超过80万家进出口企业借此完成舱单数据报送。
水运和空运舱单的主要调整
原始舱单里,“运输工具抵达第一个目的港代码”这一内容与“抵达时间”这类字段,如今均调整成必填项。存在这样的情况,这些数据项原本是归属“其他数据”范畴的,而现在已然升级变为“主要数据”当中的强制内容了。
“货物托运地点代码”成必须填写的项目,“货物海关状态代码”同样变成必填项。与此同时,“收货人联系号码”所对应的通讯方式类别代码设为条件要求项,只有处于特定情形下才需要填写完毕句号。
预配舱单的数据项更新
预配舱单里的“货物托运地点代码”,被调整为必填项,“货物海关状态代码”,也同样被调整为必填项。这些调整,适用于全部水路,以及航空运输方式,而企业,需要及时更新申报系统。
“发货人联系号码”所对应的通讯方式类别代码,此刻变成了必填的内容, 这就表明,企业于发送预配舱单之际,一定得提供发货人的有效联系电话以及类型标识。
简化申报的数据项变化
在出口落装改配的那些申请里面,有12个数据项被取消了,像货物包装的种类,还有托运货物的序号之类的这12个。这项简化的措施是从2023年1月开始实施的,它降低了企业去填报时所产生的负担 。
包含“货物毛重”,包含“危险品编号”,包含“唛头”等,那些传统上需手工录入的内容,是被删除的数据项。海关借助与别的数据源的交叉验证,依旧可以获取这些信息。
数据填报的具体要求
海关着重强调,“货物简要描述”那数据项必得完整且准确来填报。每一张提单项下面的全部货物名称,都得逐个去列明,而不准许使用笼统概括这般的方式。
针对混装的货物而言,提出在“货物简要描述”里需清晰明确地将所有的商品品类都罗列出来。打个比方,不能够单纯地填写“电子产品”,应当具体地标明“手机”,以及“耳机”等等实际的货物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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